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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庆后的遗产:企业家出海如何避免“达娃之争”?
Time:2024-03-13 Author: 誉问

2月28日,宗庆后追思会在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下沙基地举行。

杭州下起了雨,不少市民自发冒雨前来悼念宗庆后,送宗老最后一程。

而在微信朋友圈、短视频平台等互联网世界,充满了各种悼念与怀念,既有马云、雷军等企业家,也有娃哈哈有过往来的广告商、律师,还有喝着娃哈哈长大的80后、90后……

42岁白手起家,蹬三轮成为中国饮料首富。

作为改革开放后我国第一批白手起家的民营企业家,娃哈哈创始人宗庆后从蹬三轮卖冰棍开始,打造了中国知名的民营食品饮料企业娃哈哈集团,其打造的联销体模式,曾多年位列中国内地富豪榜首富,给中国快消行业留下了浓重的一笔。

而在宗庆后的传奇经历中,“达娃之争”是绕不开的一笔,这一笔,给中国企业家留下诸多思考,尤其是在出海开拓的语境下。

一、 “达娃之争”始末

1996年,寻求国际化发展之路的娃哈哈,与法国达能(世界500强企业)、香港百富勤共建合资企业,当时娃哈哈持股49% ,达能与百富勤合占51%。在最初的几年里,各方都获得了各自想要的利益,可谓是相安无事。

而2006年下半年,达能派驻合资公司的新任董事长惊奇地发现,宗庆后在合资公司之外建立一系列由国有企业和职工持股的非合资公司,总资产已达56亿元、年利润超10亿元,涉嫌与合资公司同业竞争,侵害了达能作为合资公司股东的利益。达能遂向宗庆后提出谈判要求,用40亿元收购非合资公司51%的股权,统一纳入合资公司体系之中。

宗庆后拒绝了达能的收购请求,并率先在媒体上公开指责达能欲强购娃哈哈,声称自己陷入了达能精心设计的圈套,并从保护民族品牌、防止外资恶意并购中国优质企业的立场出发,求助于国家反垄断调查(宗庆后率先将矛盾公开的做法对其自身声誉造成了一定影响,此后被外界钉上了“草莽”的标签)。

达能迅速做出反击,并就这一争端向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提出8项仲裁申请,控告中方股东未经授权擅自生产与合资企业相同的产品,违反了合资协议的“非竞争条款”,损害了合资企业的利益。双方矛盾愈演愈烈,从起初的“舆论战”转入后来长达两年的“诉讼战”。

最终,在中法两国政府的协调干预下,双方于2009年9月30日签署协议,从而宣告“友好分手”,双方终止合资关系,达能将其在各家娃哈哈合资公司中51%的股权出售给娃哈哈,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双方终止与双方之间纠纷有关的所有法律程序。

达能、娃哈哈,原本联姻的两大巨头,从一起简单的商务合同纠纷,控股权的争夺,演变成民族品牌流失、中国式离婚,成为彼时轰动世界的商战。

二、时代困局和法律技术问题

彼时,中国刚加入WTO五年多,中国企业真正与狼共舞,怎样在国际公认的商业规则中做到适应规则、利用规则、建立自己的规则,并用规则抑制规则,说实话很多企业还在摸着石头过河。“达娃之争”的纷争根源也源于此。

在法律人看来,这些根源可能就隐藏在白纸黑字之间。一些资深律师在当时就总结了达能和娃哈哈的合资在前期存在的问题。

1.娃哈哈估值偏低。达能和娃哈哈于1999年2月9日签合资合同的时候,估值偏低,达能和百富勤加起来的持股就不应该是51%。

2.股权设计埋下“地雷”。娃哈哈和百富勤谈合资,后来百富勤拉来达能,最后又变成达能和百富强在新加坡成立一个公司占有51%的股权。娃哈哈没有考虑到《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1997年10月24日亚洲金融危机以后,在1998年百富勤把新加坡公司的股权转给达能亚洲,达能在娃哈哈实业就拥有51%的股权。任何一个企业股权的设计核心是控制权的设计,如果控制权达不到就没有任何意义。

3.娃哈哈吃了否决权的亏。按照国际投资惯例,并购案中,只要持有3%以上的股份就占有一个董事的席位,也具有关键条款的否决权。

4.娃哈哈选择了错误的投资者类型。娃哈哈不缺营销渠道,不缺管理技能,不缺对市场的掌控,也不缺娃哈哈品牌认知和商业价值,就是缺钱,产业投资者重视的是市场控制、产权控制,而财务投资者最重视的是资本回报,是更站在你的角度和你共赢。

5.在利益设计上存在不均衡的因素。

6.娃哈哈商标存在瑕疵。

7.缺少双向的非禁止条款约定。只对娃哈哈有约束,不管是商标使用还是高管任职都对达能没有任何的约束,如果当初做的约定是双向的,后面的纠纷就不会产生了。

8.争议解决条款设计缺陷。从达娃合资合同来看,仲裁条款没有充分保护娃哈哈在出现商业纠纷时的商业利益,导致现在达能在斯德哥尔摩仲裁院提起仲裁,娃哈哈下面另外几个关联公司和宗庆后本人都陷入极大的困境。

三、律师的缺席

“达娃之争”爆发后,宗庆后当时的法律顾问钱卫清透露,他们发现宗庆后在以前“从来都没有请过外面的律师”。

宗庆后在接受采访时曾说:“只知道达能是世界上第六位的食品饮料企业,国家又号召我们引进外资。所以,谈了一个多月,我们也没对达能进行考察,甚至没有请律师的概念,100多本的合同,谈好主要条款就签了。”

由于达能在金加公司占股70%,因此,在娃哈哈合资公司成立时,达能实际上已经实现了间接控股。而在宗庆后的自我叙述中,他认为达能和百富勤是两家公司,因此他依然是娃哈哈合资公司的单一最大股东,陷入了一种误区……

不管是在国内与外资合作,还是出海寻找新市场、新伙伴,企业家一定要考虑好初衷,并且一定要有明确的目的性,如娃哈哈在发展之初要思考清楚,需要挣钱,还是树立品牌,如果只考虑挣钱的话,依附于国外大品牌之下没什么不好。但如果考虑到要做自主品牌,则需慎之又慎,因为外资企业一定会采取各种手段消灭竞争对手,从而巩固自己在市场中的地位。

当然,在企业家明确企业的战略和布局的过程中,一定要邀请律师参与其中,充分理解域外的商业规则与法律制度,寻找到最佳的发展路径。